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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者: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上半年,朱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在聊天过程中得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但仍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起,双方约定见面并在酒店及朱某住所多次发生性关系。2022年5月,被害人发现怀孕后告知父母并报案,公安机关次日将朱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强奸罪量刑在三年至十年之间,强奸幼女属从重处罚情节,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办案过程
朱某系刚毕业的大学生,被拘留后家属经多方比较,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担任辩护人。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接案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朱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
(一)细致还原案件全貌。经会见及阅卷,团队查明:朱某与被害人通过聊天软件相识后互加微信,长期聊天过程中被害人主动向朱某发送赤裸上身、裸露下体的照片及自慰视频。2021年3月双方首次见面开房后,又陆续多次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为后续辩护方向的确定提供了关键事实基础。
(二)促成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团队首先对朱某进行法律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刑事违法性。朱某真诚悔罪后,委托父母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案件初期,被害人家属情绪极为激动,坚决拒绝和解。团队耐心倾听其诉求与痛苦,持续传递朱某反省悔罪的诚意,最终促成被害人家属放下怨恨,接受道歉及赔偿,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三)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团队系统整理朱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情况、坦白供述情况、初犯偶犯证明、公益活动参与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的量刑从宽情节证据体系,提交法庭作为量刑参考。
代理思路
(一)以主观恶性为突破点,论证犯罪情节较轻。团队提出,本案发生具有特殊背景:被害人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主动向朱某发送私密照片及自慰视频,并主动邀约发生性关系,属于自愿主动引诱的情形。刑法保护幼女性权利,系因该年龄段女性对性行为后果缺乏清楚认知,容易被诱骗。而本案被害人虽未满14周岁,但其行为方式明显超出同龄人的认知水平,且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反映出其对此类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已有相当程度的认知。朱某系在被害人主动引诱下未能克制自身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典型的诱骗、强迫型性侵犯罪有显著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
(二)以刑事和解为基础,主张社会关系已修复。团队提出,朱某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双方矛盾已实质性化解。刑事谅解书体现了被害方对朱某的谅解态度,并表达了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愿,该情节应作为重要的酌定从宽量刑因素予以充分考量。
(三)全面整合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团队指出,朱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个从宽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热心公益,人身危险性较低。上述情节与刑事和解形成合力,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量刑基础。
(四)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论证缓刑的正当性。针对强奸幼女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司法惯例,团队提出综合考量本案特殊情节——被害人主动引诱、被告人年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对朱某适用缓刑既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也能够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且不致再危害社会。
代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朱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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