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是一种法律资格的平等,指任何自然人,不分性别、民族、出身、职业、职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可以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结果。在近现代以前,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因血缘、性别等身份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现代国家普遍认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