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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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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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贴士——第二章第14条

作者:韩晓菲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是一种法律资格的平等,指任何自然人,不分性别、民族、出身、职业、职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可以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结果。在近现代以前,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因血缘、性别等身份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现代国家普遍认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韩晓菲律师,电话:16619829452,韩晓菲律师入行起始接触了大量的执行案件,了解了执行不仅对法官来说十分艰难,而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01122734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