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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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婆婆订立分家协议涉及处分公公遗产,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立超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继承 |3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杨某1与程某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二子一女,长子程某松、次子程某峰、长女程某霞。程某松与杨某2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程某3。程某峰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松于2010年4月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程某海于2010年7月1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案涉房屋登记在程某海名下。

    2012年9月21日,在儿媳王某的推动下,杨某1、杨某2、程某峰签订《房产分配协议》,又请村干部为见证人。内容如下:母亲杨某1、儿媳杨某2、次子程某峰,母子三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并由中人作证,将家中房产分配如下:母亲杨某1多年来辛辛苦苦,省吃俭用,共建宅院三座(简称东院、中院、西院)。现将西宅院五间归儿媳杨某2所有,永为家业;此宅院东西长13.5米(以房本为证)。将东宅院3间归次子程某峰所有,此宅院东西长10米(以房本为证)。因东宅院比西宅院长度窄3.5米,母亲杨某1将中宅院东部3.5米宽的宅院分割给次子程某峰所有,永为家业;中宅院分割后所剩余宅院归杨某1所有,但中宅院东部分割给次子程某峰23.5米的宅院杨某1只有居住权,无翻建权和出卖权。母亲杨某1的赡养由杨某2和程某峰嫂弟两人共同承担。

    2018年1月31日,杨某1将程某霞、程某峰、杨某2、程某3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通州区案涉房屋三座。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出具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案涉房屋均归原告杨某1所有。

    2018年7月,王某与程某峰夫妻感情不和,意欲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现房产已经归婆婆所有。王某以先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为由,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确定案涉房屋东宅院3间房屋归次子程某峰与儿媳王某共同所有。

【裁判结果】

    经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2012年9月21日,在儿媳王某的推动下订立的《房产分配协议》,实际上包含对公公程某海的遗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配遗产,需要全部继承人确认生效。该《房产分配协议》,并未通知程某海的女儿程某霞,及孙女程某3,因此并无法律效力。

     2、2018年1月31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继承人各方当事人均到场,因此调解书符合法定程序,产生法律效力。

    3、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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