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创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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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张某某(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创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2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像01民终18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某某置业有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创创,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二审另査明: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豫01民终13912号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已驳回某某置业针对张某某徐某某、郑州水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应诉请,并认为上诉人主张徐某某张某某及郑州水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于法无据,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损害了某某置业的民事权益。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東力,当事人应当道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徐某某某某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徐某某某某置业、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均系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徐某某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依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扣划保证人某某置业的保证金账户以清偿逾期贷款,某某置业于2018年10月24日一次性清偿剩余银行贷款。后某某置业起诉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附件四第三条第6项约定如徐某某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某某置业承担保证责任,某某置业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根据约定,某某置业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徐某某2016年10月22日已将涉案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张某某,并经生效判决确认继续履行合同,如解除徐某某某某置业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损害第三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考虑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某某置业的诉讼请求不子支持并无不当,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某置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子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1元,由上诉人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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