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取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目前,在我国广大地区,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正因为如此,不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还存在很大争议。
1.彩礼的认定
一方在结婚之前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财富,如现金、首饰、传家宝、汽车、房屋等,这种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认定为彩礼。
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给另一方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衣物、小首饰等。此种不宜认定为彩礼,应属于一般赠予。
一方为缔结婚姻而与另一方共同的花费,如婚宴、酒席等。此种花费不宜认定为彩礼。
2.彩礼的返还
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2)和第(3)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未办结婚手续是否须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4.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认定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
所谓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5.返还彩礼之诉是否可以将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