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情况:
张三于2021年3月21日与清远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当天支付1万元装潢定金。根据该合同附件相关约定,该装修公司应上门现场量房才出设计装修方案,但该装修公司却以对张三所在小区进行过类似房屋装修为由跳过上门量房阶段,直接进行房屋装修设计。且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该装修公司因内部各种原因短时间内更换设计师多达5、6次,严重违反合同附件中有关“设计全程只对接一个设计师”的约定,导致张三多次与不同设计师重复沟通、反复调整设计装修方案,从深圳往返清远多次,身心疲惫。最后,因该装修公司没有上门量房及反复更换设计师,在设计方案中出现拆除承重墙的设计错误和超出合同附件《套餐》外的增项设计,导致张三不认可设计方案,要求解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该装修公司返还定金,而该装修公司则认为设计方案到时可以再根据现场状况更改,并要求张三继续支付进度款开始进行下一步的进场装修施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僵持一年多仍然协商不成。
办案经过:
根据张三的描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分析意见:1、张三已履行支付定金义务。2、该装修公司没有按合同附件要求先上门量房再进行方案设计,并在设计过程中多次更换设计师,两者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3、该装修公司设计方案出现拆除承重墙的错误,且该设计方案有超出合同附件《套餐》的增项设计未得到张三的认可,不符合张三的要求,双方产生争议协商处理不成。
因此,覃律师接到张三的委托后,结合上述分析以该装修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且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该装修公司发律师函督促按合同履行义务,未果。后覃律师再以该装修公司构成根本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给张三。
判决结果:
经过前期案情调查和证据收集,覃律师果断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资料。开庭过程,覃律师通过展示合同及附件约定、设计图纸、双方针对设计方案的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解除合同通知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该装修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且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张三要求已构成根本违约,法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该装修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及该装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