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 执业资质:1511120**********

  • 执业机构: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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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莹律师团队代理唐xx妨害公务职务罪

发布者:徐颖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5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唐某某,女,生于1966年4月30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仁寿县。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徐颖、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徐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在乐山徐颖律师团队的帮助下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民警工作证复印件、病情证明书、伤情照片、李某某的申请、富加镇和桂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黄某1、黄某2的自述材料、证人尹某、曾某、程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法纪,综合考虑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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