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约定的内容作为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备民事合同性质,具有可执行性,在条件成就时对双方均应具有拘束力。
案情简介
1996年1月原告杨某某(以下称原告)与贡某某(以下称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载明如被告有男女私情或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后被告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某存有婚外情,并于2014年6月生育一男婴。
2013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双方未缴纳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故,上述财产未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2014年5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一)一审判决
1、杨某某与贡某某在江阴xxx公司的股权归杨某某所有;
2、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1、登记在贡某某名下的位于江阴市XXXXX房产(包括汽车车库一间)归杨某某所有;
2、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笔者分享
具有财产惩罚性的夫妻忠诚协议,是以财产分割方式强化夫妻间履行忠诚于配偶的义务,不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限制一方婚姻自由的,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精神,应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