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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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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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曾宪洋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610人看过

《保证书》约定的内容作为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备民事合同性质,具有可执行性,在条件成就时对双方均应具有拘束力。




案情简介


1996年1月原告杨某某(以下称原告)与贡某某(以下称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载明如被告有男女私情或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后被告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某存有婚外情,并于2014年6月生育一男婴。

2013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双方未缴纳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故,上述财产未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2014年5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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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一审判决

1、杨某某与贡某某在江阴xxx公司的股权归杨某某所有;

2、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1、登记在贡某某名下的位于江阴市XXXXX房产(包括汽车车库一间)归杨某某所有;

2、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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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享


具有财产惩罚性的夫妻忠诚协议,是以财产分割方式强化夫妻间履行忠诚于配偶的义务,不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限制一方婚姻自由的,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精神,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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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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