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恒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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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上诉人被驳回上诉

发布者:梁恒军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7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恒军,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龚某上诉请求:1、依法对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郭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的真相是:郭某并未出借给龚某任何款项,郭某以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龚某的款项是为了兑换龚某的零钱现金,有时龚某手头零钱现金不够兑换,就马上将郭某打过来的钱又给其打回去,由此看出,一审判决将郭某转款给龚某的钱认定为出借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兑换零钱的事实不难认定,只要对2020年4月23日双方一天之内相互打款5000元这一事实稍加分析,就能看出事实真相。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自然会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为此,龚某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郭某辩称:1、龚某上诉所述完全不是事实。其作为一个施工人员,不可能身上有大量的零钱、现金,因此龚某所说的给郭某兑换零钱,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兑换零钱的说法是龚某的虚假陈述。2、本案虽然没有借条,但是有转账记录以及刷卡到龚某账户的对应记录,并且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已经能够证明龚某欠郭某款的事实,且其答应会尽快偿还。故龚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8122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81229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龚某是否应当偿还郭某借款17122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郭某依据其向龚某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龚某对转款事实均予以认可,但称双方并非借贷关系,上述款项,郭某均是为了从龚某处兑换零钱现金,龚某已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郭某。龚某对其上述主张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郭某出借给龚某的款项中,其中郭某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向龚某转账共计94229元,针对该笔借款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属无效,龚某只返还出借本金。鉴于一审法院对郭某要求龚某支付利息的诉求并未支持,郭某服判并未上诉,故龚某应偿还的借款数额仍为171229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龚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上诉人龚某负担。

梁恒军律师,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精通刑事辩护,师从著名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