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三宗贩毒事实,并认定其“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在一审阶段才委托,时间紧任务重。
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并申请阅卷,发现三宗贩毒事实中,其中一宗仅有购买者证言及转账记录,且公安机关从购买者处缴获毒品来源无法确认。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该宗事实不予认定。
最终认定不构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且情节严重”,降档量刑。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
发布者:林炽夫|时间:2026年08月24日|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三宗贩毒事实,并认定其“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在一审阶段才委托,时间紧任务重。
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并申请阅卷,发现三宗贩毒事实中,其中一宗仅有购买者证言及转账记录,且公安机关从购买者处缴获毒品来源无法确认。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该宗事实不予认定。
最终认定不构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且情节严重”,降档量刑。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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