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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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一人有限公司欠租纠纷二审胜诉:吴辉兵律师驳回股东转股免责上诉,全额追回八十余万租金违约金

发布者:吴辉兵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208人看过 举报

2026-07-10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关键词:达州一人公司债务纠纷律师、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债权人、国有商铺租赁二审、刺破公司面纱、商铺租金违约金追偿、企业逃债股权纠纷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借股权转让恶意逃债典型商事二审案件,涉及国有资产门面出租维权,涉案总金额864368.81 元,一审全额胜诉后原股东不服上诉,抗辩焦点集中在转股免责、财产独立不担责两大难点。 达州某行政事业单位将商业门面出租给丁某全资控股的汽车销售一人有限公司,租期六年,约定租金逐年递增,逾期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拖欠租金超三个月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承租公司私自将部分门面转租银行收取高额转租收益,却长期拖欠应付国有单位租金;出租方多次短信向唯一股东丁某催收欠款,丁某全程隐瞒股权转让计划。2019 年 7 月丁某私下 100% 转让全部股权,未结清持股期间产生的巨额欠租。 因欠租时长远超合同解除条件,出租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并起诉,诉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公司腾退房屋、支付拖欠租金 + 违约金,同时主张原全资股东丁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完整支持出租方全部诉讼请求,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达州某局委托吴辉兵律师全权代理二审应诉。

二、核心二审代理思路与办案工作

1、固定完整违约证据,夯实一审胜诉基础

系统整理全套证据材料:书面租赁合同、门面转租协议、历年租金核算明细、短信催收记录、解除通知送达凭证,完整证实汽车销售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条件依法成就,租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有明确合同依据,一审实体判决事实、法律依据充分。

2、攻坚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击穿股东财产独立虚假证据

紧扣《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当庭全面质证对方提交的审计报告,指出三大致命瑕疵:审计为诉讼后临时补做、未按法定年度常态化审计、财务报表刻意隐瞒大额应付租金债务、缺少完整会计凭证佐证,不具备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法律效力,无法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3、驳斥 “股权转让即可免责” 核心上诉理由

重点论证:股权转让仅属于股东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案涉全部欠租债务均发生在丁某全资持股经营阶段,其对外隐瞒股权变更事实、接受债权人持续催收,不能以事后转让股权规避法定连带偿债义务,不存在债务豁免事由。

4、驳回对方重新审计申请,明确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针对丁某当庭申请司法重新审计的诉求,清晰向二审法院释明:证明财产独立的举证义务完全归股东,法院已限期要求其提交完整财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等审计检材,对方逾期拒不提供,依法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抗辩不成立的不利裁判后果,法院无义务采信其财产独立主张。

5、全流程逐条对抗上诉观点,完整守住一审全部胜诉判项

围绕财产混同认定、债务发生时段、股权转让对内不对抗外部债权人三大核心法律要点分层论证,全面反驳丁某各项上诉意见,请求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全额保障国有资产债权。

三、达州中院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全额驳回丁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完整胜诉判决

确认案涉门面租赁合同于 2019 9 24 日依法解除;

判令汽车销售公司三日内腾退返还全部租赁商铺;

公司支付拖欠租金777709.92 、违约金86658.86 ,合计 864368.81 元;

原全资股东丁某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汽车销售公司、丁某共同承担。

四、吴辉兵律师办案核心优势

1、精通一人有限公司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追责疑难商事案件

深耕公司法纠纷,熟练掌握一人公司举证倒置规则、财产独立审计报告法定标准,专门破解股东转股逃债、金蝉脱壳套路,多起案件成功刺破公司面纱,判令原股东对公司旧债连带清偿。

2、擅长国有资产商铺租赁维权,政企单位债权保障经验充足

长期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法律顾问,熟悉国有门面出租监管规则、租金催收流程、国有资产损失追责标准,全方位保障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

3、二审应诉控局能力突出,稳固一审全盘胜诉成果

面对债务人股东全盘上诉、提交瑕疵审计报告试图免责的高压抗辩,依托完整证据链与精准法条拆解,彻底推翻对方核心抗辩逻辑,零减损保住八十余万债权。

4、商事证据质证专业,精准识别虚假财务类证据漏洞

能够快速甄别诉讼后补做、缺原始凭证、隐瞒债务的无效审计报告,清晰区分合法年度审计与事后专项审计的证明效力,精准锁定股东举证不能后果。

5、兼具刑事 + 商事复合办案功底,法理支撑扎实

依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业理论储备,融合合同纠纷、公司法人格否认双重法律体系构建代理意见,适配达州本地中院商事审判裁判尺度。

五、案件启示与核心代理要点

案件启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可通过转让股权逃避持股期间产生的债务,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不对抗出租人等外部债权人;股东若无法提供每年正规年度审计、完整财务账簿,法院直接认定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需对全部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企业承租商铺后对外转租获取收益,不能以此拒付自身应付租金,转租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原租赁合同付款义务不受转租行为影响。 国有资产门面出租务必留存完整催收记录,持续向实际持股股东主张债权,避免股东暗中转股转移责任,造成债权难以追偿。

核心代理要点

一人公司债务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举证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独立,举证不能直接认定连带担责;

诉讼后临时补做、缺少年度连续财务资料、隐瞒大额债务的审计报告,法院不予采信;

债务形成于原一人股东持股期间的,事后转让股权不能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承租人转租商铺收取收益,不免除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担违约金的合同义务;

出租方持续向原股东书面催收、对方隐瞒股权变更,可强化股东债务主体认定。

六、律师简介

吴辉兵|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覆盖涉税刑事辩护、网络涉黄刑辩、民间借贷二审改判、商铺租赁纠纷、一人公司股权债务、国有资产维权全领域疑难案件。办案逻辑严谨、证据梳理细致,擅长二审逆风翻盘、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刺破公司面纱追责股东,复杂案件可风险代理。 常年为银行、房地产、煤矿、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兼顾刑事、商事双线办案,多起大额经济纠纷实现全额回款,刑事案件达成重罪轻判、数额大幅核减,全方位维护单位、自然人当事人合法财产与人身权益。


吴辉兵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3982886016),男,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1511720********3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