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刑事合规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浴池泡澡身亡,浴池经营者要担责吗?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1574人看过


      在公共浴池泡澡时突发意识丧失,最终身亡,浴池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案: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受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经营者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公共浴室服务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告知和提醒的义务,在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案中,老陈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宜泡澡有准确判断,其明知身患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不适宜泡澡而为之,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经营者方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老陈泡澡时,对老陈进行提示、解释,亦未提交出先行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证据,对老陈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浴池承担5%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浴室经营者方先生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4246.28元。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