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浴池泡澡时突发意识丧失,最终身亡,浴池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案: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受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经营者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公共浴室服务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告知和提醒的义务,在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案中,老陈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宜泡澡有准确判断,其明知身患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不适宜泡澡而为之,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经营者方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老陈泡澡时,对老陈进行提示、解释,亦未提交出先行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证据,对老陈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浴池承担5%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浴室经营者方先生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424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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