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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效力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经销代理 |3290人看过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的效力。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①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②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的职责是替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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