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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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行使的代理方式考量(三)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公司法 |157人看过

鉴于检查人制度的上述制度价值,就构建完善的股东知情权法律体系、完善公司外部监督制度、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制度而言,我国公司法有必要引进检查人制度。而此项法律制度系统引进之前,以股东查阅权的代理人行使方式,来弥补现行查阅权立法的缺陷,亦是权宜之计。由具有中立身份和专业能力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来代理股东行使查阅权,符合检查人制度的立法精神,亦是检查人制度的一种行使方式。

  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准许汪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财务资料有一定的案例指导价值,其确定的代理人查阅方式显示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检查人制度引进的需求。当然,对于代理人的选任还需要注意从严把握标准和方式,这就有待立法和司法的更多关注。

  综上,股东查阅权的裁判应确立充分保障股东权利以激励股东投资、维持公司运转的法律价值目标,倾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以达致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要件及举证责任,特别是“正当目的”的界定标准。同时对股东查阅权的代理人行使方式予以司法的宽容,以为检查人制度的引进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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