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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付房租可以解除合同撬锁吗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61人看过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房东擅自处置滞留物,会侵害承租人的权利,容易产生纠纷。 建议先书面告知承租方,如果对方仍没有行动,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没有交还钥匙,也没有终止租约,将视为租约继续,且当时“定期”的租赁合同将转为“不定期”合同。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出租方和承租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并给对方留出合理的时间办理交接工作。在此期间产生的租金,承租方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至于强行收回房子,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房东擅自处置滞留物,会侵害承租人的权利,容易产生纠纷。建议先书面告知承租方,如果对方仍没有行动,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违约在先,房东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房东直接撬锁,那么承租人一旦有物品遗失,房东则难辞其咎。所以直接撬锁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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