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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发票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吗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314人看过


交付发票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吗

关于发票问题,首先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许多问题也早已有定论,如:

(1)不开发票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2)拒不开具发票导致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也有部分问题至今争议颇大,如在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发票事宜,在收款方拒绝交付发票的情况下,那么付款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收款方交付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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