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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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国际经济法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经济仲裁 |578人看过


一、国际贸易自由化

  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合作势头高涨,特别是在WTO的推动下,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

  世贸组织成立后,继续为其成员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其秉承着互惠原则,是互惠贸易成为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因为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国带来的利益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同时,TPP的出现,一方面为贸易和投资带来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提出了需要加以应对的新的贸易问题。TPP谈判的停滞对未来亚太构建FTAAP或许是一个不利的消息,但对陷入僵局的WTO多哈回合谈判却更是一个机遇。TPP谈判不仅能够为现有的多哈回合谈判提供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经验借鉴,也可以在经济层面上对亚太地区的经济做出贡献,侧面助力贸易自由化进程。

  二、国际投资的便利化

  近年来,国际投资条约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同时20国集团(以下简称G20)不断进行开放并有建设性的讨论和研究,以及东盟十国发起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以下简称RCEP)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环境形势大好,各国投资越发便利。

  新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增加了有关非投资的敏感问题,不再一味追求投资保护及自由化,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及劳工问题。非政府组织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的范本更是表达了使国际投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意愿,鼓励采用包含投资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甚至投资者母国责任的范本。

  同时,RCEP16国领导人的联合发表声明也为RCEP谈判注入了新的动力。众所周知,由于亚洲双边自贸协定数量众多又缺乏统一的自贸安排,且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的差异巨大,因此亚洲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始终缓慢。而RCEP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局面设计的,它更多的尊重各国的利益诉求,适应了亚洲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国际金融市场化

  从国际经验看,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金融市场化改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推进。在全球化引发的全球治理热潮中,由于各国主权原则的限制和金融领域的敏感性,国际金融领域的发展进程举步维艰,为了应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金融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目前在亚洲各国的金融立法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加强金融信息的透明度,使金融市场参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与此同时,各国强化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自主权。

  四、国际税收法定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在全球了范围内的流通进一步增强,从事跨国投资和其它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当前,众多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及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组织,为达到其组织目标和原则,均制定各种指令和建议,要求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包括税收立法,进行修改和协调,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该组织的指令或建议所规定的目标,由此引起各国税收制度的趋同化。税收法定原则是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的。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完善税收制度,促进国际税收的法定化发展,对增强世界经济活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五、国际经济纠纷解决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出现、司法体系应接不暇的背景下提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今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争端解决机制正在不断丰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ECFA争端解决机制百花齐放,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

  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更愿意选择非司法的方法,即ADRs来解决纠纷。这样的方式虽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虽然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司法和非司法的方式是可以选择适用的,然而非司法的方法不一定是最好的。和解、调解固然有着权利行使方便、成本低等有点,但是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强者约束力,并不是以公平为出发点的,因此并不能彰显公平正义。因此,未来我国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依然不能放弃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解决纠纷的诉讼化,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国际社会经济相互交融的今天,出现各种经济贸易纠纷是必然结果,完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倡导用多元化的手段定纷止争,是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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