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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传播中的侵权问题与保护策略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539人看过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 在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诸多的网络着作侵权现象, 并且这种状况越演越烈, 我国法院每年都要审理着作权案件。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现在信息交流更加便捷、频繁, 尤其是微信等新媒体的信息交流,微信作为中国的媒体交流平台, 主要进行的是信息传递的功能, 在进行信息的传递过程中, 既会传递出有用的信息, 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例如在微信传播的过程中出现许多的侵权行为, 面对这些侵权行为, 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进行版权保护成为文章讨论的重点。

  一、微信传播中的侵权问题

  微信传播的过程中出现许多的侵权问题, 包括不同内容的侵权, 又包括不同形式的侵权, 文章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 分析各种侵权行为中侵权者的责任。

  (一) 不同内容的侵权分析

  1.微信传播学术期刊作品中着作权侵权分析

  在对微信传播过程中学术期刊的着作权侵权分析时, 首先要将学术期刊的属性进行判别, 由于我国对于着作权具有明确的规定, 着作权是具有独特性且可复制的特性, 一旦作品完成, 作者就对作品拥有着作权, 学术期刊作品恰恰具有这种特性, 因此对于学术期刊的转载就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1]。如果再进行学术期刊作品的转载的过程中没有署名原创者, 就要有转载方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经历了多次转载, 无法找到最初的转载方的, 其责任就是要进行分担, 但这种情况下, 很难进行侵权责任划分。对于学术期刊中的信息, 未经作者的允许随意下载、更改, 在进行引用修改时, 要进行声明。这些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信息的原始转载、引用的责任方。

  2.微信公众号上着作的侵权分析

  要想对微信公众号上的着作是否构成侵权的状况进行分析, 首先必须要证明所传播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具有着作的保护权。只有所传播的内容构成作品, 才能享受国家的着作权保护, 才会使微信传播的内容构成侵权。近年来出现的着作权侵权纠纷, 主要体现在网络作品传播的主要参与者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矛盾, 还有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矛盾, 出现这些矛盾的原因就是在发生侵权行为时, 侵权的责任主体不明, 不知道怎样进行责任划分。

  (二) 不同形式的侵权分析

  1. 点与点微信传播中的侵权分析

  点与点的微信传播的过程主要是在微信好友之间进行的, 主要进行聊天, 以聊天的方式传递信息。在聊天的过程中主要是对聊天的内容进行分析, 如果聊天的内容是信息传播主体的个人观点, 就不存在侵权行为。


  当传播的内容是转载他人的作品、言论时就要对这种状况进行具体分析, 这种情况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种是标明来源或是版权人的信息, 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侵权;一种是没有标注信息来源或是版权人, 但征求版权人同意的, 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最后一种是未标明信息来源或是版权人的, 且未获得版权人同意的信息, 这种状况进行的是点对点的信息传播, 没有将言论扩大化, 一般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 平常的情况下不追究责任, 但如果进行的是大规模的群发信息, 误导传播的客体的状况需要详细讨论, 判定责任主体。微信平台对于用户行为进行规范, 对于一些情况进行分析, 规定了一些使用规则, 这些规定是建立在国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 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

  2. 点到面微信传播中的侵权分析

  将复制、转载的信息发送到朋友圈或者是进行群发, 形成有一个人到一群人的传播方式, 在传播的过程中, 是否构成侵权, 主要看传播客体的数量, 对于传播的内容进行标注是进行作品转载、复制的最基本的要求。在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 如果不进行标注, 在向较大的传播课题传递信息时, 就有将原创者的作品据为己有的嫌疑, 这时就面临侵权的风险[2]。

  3. 面到面微信传播中的侵权分析

  面对面的传播指的是微信平台作为信息源, 将信息推送给订阅平台的用户, 继而由用户进行信息的散播。微信公众号有三种, 这是一种新的交流沟通的方式,微信平台面对的是使用的用户, 进行信息传递时就要关注信息的使用状况, 使用他人的作品时要征求原创作者的意见, 并支付一定的使用报酬, 若不进行这些行为, 就会构成侵权。

  二、微信信息传播的保护策略

  (一) 腾讯公司应加大监管力度

  腾讯公司在经营微信的过程中, 应进一步简化版权的流转程序, 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成本。同时要想进行信息的侵权鉴定更好地进行, 就要在技术鉴定方面加大资金投入, 提升鉴定水平, 利用信息智能化鉴定、防范微信传播领域的着作权侵权风险。腾讯公司还必须加大对微信账号抄袭的管理力度, 对于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警示, 防止微信传播侵权行为。

  (二) 完善微信监管机制

  监督管理是要进行三方合作的,微信用户要对自身的信息传播的内容负责, 在使用有些版权不明的信息进行传播的过程中, 要慎重, 对于转载的信息最好是要进行标注, 防范侵权风险;在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微信平台的管理方要对微信传播的信息进行检查、管理, 对于较为敏感的侵权信息进行鉴定, 监督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 使微信平台保持在良好的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最后就是要加强原着作者的版权监管意识, 对于出现的侵权行为及时进行反应, 追究侵权责任。

  (三) 实现团队集约化的管理

  专业团队集约化运营对于微信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微信管理中要专门人员对版权和原创内容进行处理, 提升版权管理的整体水平;集约化运营改变传统的微信账号更新缓慢的现状, 有效地提升微信公众账号的更新频率, 保护更新内容的版权及原创者的权益。

  (四) 政府强化立法保护

  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立法者应该认识到网络的特性, 可根据微信独有的特点, 借鉴我国博客的自律性规范来进行微信规范的建设, 吸收有益的因素, 保护合法权益, 以保证微信的健康发展。立法要结合相应的技术, 在立法中增加技术性规定, 确立微信传播中的责任主体, 平衡和协调利益关系, 让微信的使用满足多数人利益。

  三、结语

  我国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 在微信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伴随而来的就是着作权侵权风险。在面对微信传播中的侵权风险时, 我们要对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加强监管, 结合微信平台的特点, 拓展着作权的法律影响, 提升维护着作权的意识,微信用户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在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 不能为私利破坏微信平台的管理机制。同时, 原创作者也要提升维权意识, 在侵权之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政府要履行职责, 完善立法, 早日将移动互联网纳入法律的轨道, 对其进行规制和管理。微信公众平台在进行版权保护时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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