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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的交通肇事案无罪判定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396人看过

2017年12月某天,被告人朱某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与骑自行车过马路的被害人郝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郝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朱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郝某医疗费。

一审认为,朱某无视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应当负全责,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三个月。

上诉人称,被害人骑车违章横过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事故责任划分有误,导致事实认定不当,量刑过重。事故发生后,朱某已向被害人赔偿400000元,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朱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正确,原判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害人郝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横穿马路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交警部门事故责任划分正确,被害

人被撞后身体健康受到很大伤害,原判量刑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院认为,上诉人朱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警将逃逸行为作为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在定罪时,将逃逸行为作为定罪的唯一考量标准,违背了对同一事实不进行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据此,朱某依法不构成犯罪。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当、检察机关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经讨论,判决如下:

一、撤销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朱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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