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林某生育有8个子女。一辈子省吃俭用的她,最后留下了3万余元的存款。去年,林某突发疾病,手术前交代—自己留下的存款,就交给大儿子未成年的孩子。
1个月后,老人不幸去世,大儿子按照老人生前的口头遗嘱,将银行存款取出保管。但在举办完葬礼后,林某的2个儿子因母亲的遗产归属起了纠纷。大儿子认为,按照遗愿,遗产均归属自己儿子所有;但小儿子因当时并不在场,不认同无口头遗嘱一说,哥哥拿走全部遗产是无视自己的继承权利。双方争执不下,小儿子一气之下,将哥哥告上了法庭。
法院多次进行调解,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承办法官也走访了林某的6个女儿,其中2个放弃了继承权,4个同意作为第三人参与该案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口头遗嘱的效力作了审查,最终认定:老人林某作口头遗嘱时,在场人均不符合见证人资格,遗嘱无效。林某留下的银行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服判。
相关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口头立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危急消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其他录音录像等形式的,则口头遗嘱属于无效。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出现纠纷,最好尽量采用书面、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设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