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文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等级在先生名下。后工作调动,房屋闲置,李女士联系了中介想要出售房屋,当时市场价约为17万。很快,通过中介介绍,买家黄先生几次看房后决定买下这套商品房。11年10月,双方协议约定以17万将房屋出售给黄先生,当天付款9万,剩余购房款分4年支付,全部房款付完后办理过户手续,当月文先生和李女士搬离房屋,交付给黄先生使用。
然而,13年5月,文先生以自己不知情情况下李女士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擅自买卖共同房产,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
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种观点认为,当然无效。虽然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处分时应该征得另一方同意,且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所以这个买卖合同无效。
而在我看来,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要考虑到买受人是否是以善意为目的来定立合同的。这个案件中,房屋买卖已经长达2年之久,且李女士作为配偶,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达,所以主张不知情是不合理的。如文某的确不知情,也只能在今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李某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