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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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刑事合规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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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案例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61人看过

【案例】

  张某是一家药品企业A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B公司开发生产的保健药品的渠道销售业务,两家公司之间本身也是拥有相同投资方的关联企业。创立初期两家公司一直处于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A公司的业务渐渐萎缩,不仅渠道销售环节出现问题,连日常运转都得靠B公司来维持。经过股东们的讨论,投资人决定关闭A公司,由B公司自己设立销售团队,开展渠道与直接客户两种途径的销售工作。决议一经通过立即付诸实施,可张某所负责的任务却让他犯难,尽管很多员工已陆续辞职,但仍有部分管理职位的人员留守,他们的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理?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还是可以随公司实体一并终止,但是公司毕竟还没有正式进入解散与清算期,两种方式到底哪个可以行得通?

  【提示】

  提示一:企业提前解散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下之所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提示二:合同终止适用于合同主体资格灭失

  终止劳动合同较为常见的是劳动合同本身的原因所造成的终止,如合同期限届满,当合同到期双方不再就续签达成协议时,合同双方主体都可以将劳动合同归于结束。但法律也赋予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在一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合同归于终止的情形,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丧失,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因此,当企业提起破产程序或未满足约定的解散条件而提前解散、终止公司的,都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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