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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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应聘财务主管,坚持不能有试用期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313人看过


公司财务总监功成身退,下个月就要去安享晚年了。在他退休之前,需要确定财务总监的人选。公司考量了很久,发现现在财务部的人都能力达不到,最终决定外招。

经过两个星期的招聘,终于找到了一个合适的人选。一个40多岁的大姐,已婚已育,能力方面也符合公司要求。面试过之后,其他方面的谈判都基本达成了共识,双方都满意。到了最后签约的时候,她倒是对于公司三个月试用期的规定提出了异议。根据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都有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合同年限有所不同,但是,这个年限绝对是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没有违法。当然,试用期的薪资是有打折的。按照她的签约工资,月薪2万5,试用期打8折,之后就是2万。大姐表示,自己入职,不接受任何试用期,必须是入职之后就是正式员工。关于这个问题,公司HR跟她交流了很久,表示这个试用期符合公司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不可能因为她而破例。最终这个大姐死活不让步,HR跟老板协商之后,同意试用期工资正常打8折,三个月结束之后,如果能顺利通过试用期,公司补发3个月的工资打折,也就是发1万5奖金给她。可是,这样的方案,她仍然拒绝接受。最终公司选择不跟她签约,继续进行招聘。在这个事情上,我感觉大姐很过分了。首先,公司的试用期,合理合法,她作为一个即将入职的员工,入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想打破公司规定。这样不遵守规矩的员工,公司必然是不会要的。其次,公司也给出了更合理的方案,过了试用期之后,把打折的工资以奖金形式补给她。可以说,用另一种方式满足了她的要求,但是她依然咬着不放。再次,试用期,本来就是给双方的一个保障期,公司可以利用这个时间验证员工,员工也可以利用这个时期验证公司。如果任意一方不满意,还有挽回的余地。在公司答应试用期后把打折工资补给她的前提下,还坚持不能有试用期,让人想到最多的,就是这人有其他目的。

 我是上海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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