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唯律师

  • 执业资质:1341020**********

  • 执业机构: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经济仲裁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与法律后果

发布者:魏唯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20人看过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