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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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发布者:钟延成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80人看过


南京律师钟延成:家庭暴力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在当前高离婚率的今天,有很大一部分夫妻离婚,是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的。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一词频繁出现,那么何谓“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对于离婚案件的走向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小编就此问题采访了钟延成律师。

小编问:1.钟律师您好,请问我国法律中对于“家庭暴力”是如何规定的呢?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是一致的吗?

钟延成律师的观点: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解释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是不大一样的。日常生活中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过于片面化。而且一般家庭争吵纠纷等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小编问:2.钟律师您好,家庭暴力有哪些类型呢?

钟延成律师的观点:我们大家常见的家庭暴力是身体暴力(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其他还有精神暴力(如侮辱、谩骂等)、性暴力等。

小编问:3.钟律师您好,打官司,法官看的是证据,那么怎样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钟延成律师的观点:

1)接警或者出警记录;而对于出警记录又需要格外注意,钟延成律师为大家总结下面出警记录需要注意的地方:

接警或者出警记录记载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事实存在。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人在场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综合判断。

对于报警或者出警记录仅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性内容的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对于男女双方存在互殴情况下,法院应当综合下列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比如双方身高体重等身体状况、互殴原因、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的对比、双方或者一方之前是否存在家暴行为、双方以及第三人在场的陈述。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书面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等);

3)加害人的悔过、保证等;

4)证人证言,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5)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陈述的可行度。

小编问:4.钟律师您好,对于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我国《婚姻法》有何特别规定呢?

钟延成律师的观点:(1)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之一,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我国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认定的影响因素之一,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对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存有家庭暴力因素的也是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方面的考虑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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