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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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钟延成: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钟延成律师|时间:2018年12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633人看过


南京律师钟延成: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7日,快运公司作为特许人、张三、李四作为被特许人签订编号为XXXXXXX号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第一页载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为国邮XXXXXXXXA,道路运输许可证号XXXXXXXXXXXX,合同约定:(一)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安徽亳州利辛县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二)特许人拥有快运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快运”、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被特许人因需要完善主体条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快递经营许可证的,被特许人应当积极办理。被特许人取得营业执照,作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法人自然的成为本合同的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应在本合同上被特许人处补盖公章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快递给特许人;(四)在安徽亳州利辛县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企业标志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五)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六)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伍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冲抵特许经营费;(七)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000元特许经营费,该费用主要包括商标、标识、品牌使用费,网络系统服务费,整体物流线路服务费,经营管理指导培训费,人员管理成本费用,其他费用,本合同自被特许人全额支付加盟费之日起生效;(七)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快运快递运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合同对其他事项亦做了约定。合同特许人处虽出现了案外人上海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但落款处仅加盖了快运公司的公章,案外人上海快运物流有限公司并未盖章。同日,快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2张,分别载明:“今收到李永强交来安徽利辛县加盟费定金25,0000元”、“今收到李永强交来安徽利辛县加盟费25,0000元”,收款单位处均盖有上海快运快递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但是张三、李四签署合同之后,快运公司并没有足够的快递和包裹量,可供张三李四在上述区域内进行运输,张三李四先后多次向快运公司协商要求退还相关的加盟费,但是快运公司一直拒绝。无奈,张三李四找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希望钟延成律师能给一个比较准确的分析。

钟延成律师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该条款应当理解为禁止性的法律规范,禁止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违反该种规范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将安徽亳州利辛县地域范围内的快递业务特许经营给原告,但在签订合同时,原、被告均未取得该地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故原、被告订立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系无效合同。原、被告在均未取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经营资质的条件下订立涉案合同,双方均具有缔约过失责任;被告作为从事快递业务的特许企业,存在主要过错;原告作为被特许人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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