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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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钟延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时,教育行业的特许加盟合同的效力分析

发布者:钟延成律师|时间:2018年12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512人看过


南京律师钟延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时,教育行业的特许加盟合同的效力分析

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整顿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当中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过批准,即“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这就直接导致了大量的没有申领《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培训点被责令整顿或者关闭。大量的知名教育品牌的加盟者遭受了比较大的损失,对于该损失如何进行认定和维权,加盟费如何进行索要返还等问题,小编采访了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钟延成律师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地区知名律师。

钟延成律师:关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时,教育行业的特许加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这是今年特许经营行业的新命题,目前司法实践当中争议比较大,有人主张有效,有人主张有效但是无法履行。

第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特许加盟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院发给办学许可证。因为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事项属于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特别许可才能从事的行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教育行业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任何主体未能取得该行业的许可,均不得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所以该《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广东部分法院判决采用的该观点)

第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特许加盟合同有效,但是履行不能,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上海一些法院认为该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就其从事的行业管理要求,办学许可证,是特许经营加盟的开业标准,具备办学许可证应当是达到开业标准的必要条件。如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的,可以认定履行不能,相关合同可以解除。

本人倾向于第一种法律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整顿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当中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过批准,即“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这是国务院在法律的授权之下所发布的意见,效力等同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从事该行业的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都应当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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