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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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钟延成: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交易当中的风险控制(下)

发布者:钟延成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448人看过

第一、房屋差价的风险控制。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价格最好以房屋的总价进行确认,如果必须需要进行单价确认的,原则上应当说明差价补差的相关方法。因为拆迁安置房在建造和选房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户型、阁楼的差异导致房屋有较大的面积差,曾经有拆迁安置房交易时合同的缔约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20几个平方米,导致合同交易无法进行。出卖人则以买卖标的认识有误差为由,主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第二、土地收益金缴纳数额的风险控制。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时,应当对是否要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缴纳数额等进行想尽的考察,经济适用房、农村拆迁的安置房、城市土地拆迁的安置房、违规获得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其土地收益金缴纳的数额具有很大的差别,作为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应当对相关的拆迁房屋的性质、土地收益金缴纳的数额比例进行比较详尽的考察,以防止出现缴纳比较大额土地出让金出现买卖价格“不经济”的现象。也可以再做买卖合同时,通过相关的约定来对土地出让金的数额进行约定。

第三、阴阳合同价格的风险控制。近年来,因为众多的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违约,很多中介机构,希望通过签署阴阳合同,做高房价的方式,甚至除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签署借贷合同的形式来希望改变和控制卖方违约的情况,对此本律师提醒广大买房人,一定要谨慎的处理阴阳合同,防止出现“假戏真做”的情况发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妥善的交易,保留相关的交易证据。因为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时间比较长,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经常会出现买房人合同丢失、购房款收条丢失的现象,而这些关键的证据,往往会影响诉讼的走向和权益的实现,钟延成律师在此再次提醒广大购房人一定要妥善的保存自己的购房材料,尽量通过银行走账的方式进行交易。

    最后,钟延成律师有请提醒准备购买拆迁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在进行交易的签约时,尽量在有具有一定拆迁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交易经验的律师或者法官的指导之下进行交易,避免出现卖方违约而无法救济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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