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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还能否主张原公司的债权呢?

发布者:周哲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公司法 |780人看过

问: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还能否主张原公司的债权呢?

答:YES.

 



我们都知道,公司如经清算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便就此消灭,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归于消灭。但实务中因公司经营年限长,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很多企业家们经常在自己将公司注销后,才发现有一些遗漏债权或财产性权益还未清理。可此时原公司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权再起诉应诉。此种情形下,原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性权益该如何处理,便成为原公司股东关注的重点。

那么,公司注销后,尚未获偿的债权难道就要因此放弃吗?原股东还能否主张原公司的债权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7)川0191民初5759号】

案例分析

2015113日,被告树明公司与案外人智泊公司签订了《智泊资产管理集团顾问合作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由树明公司为为智泊公司提供以下顾问服务:1、智泊资产管理集团顾问及模式顾问服务;2、智泊车世界项目顾问服务;3、江北嘴中央公园商业项目顾问服务;4、其他商业项目顾问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年度顾问费为800000元。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合同签订后智泊公司即支付树明公司前期顾问费500000元。合同签订后智泊公司按约于20151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树明公司支付了前期顾问费500000元。

树明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智泊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树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因智泊公司于2016117日依法注销。原告牟丹认为其为智泊公司合法股东,依法享有智泊公司的权利,于是向法院起诉树明公司,希望法院判令被告树明公司立即向牟丹返还其收取的前期顾问费。

庭审中,树明公司提出牟丹并非《智泊资产管理集团顾问合作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代表智泊公司向树明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注销前遗留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公司的债权。故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牟丹作为已注销的智泊公司的原股东,其有权利对外主张智泊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并依照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判决树明公司向牟丹返还部分前期顾问费用。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销前遗留债权的归属,但司法实践中已有定论——公司原股东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

这是因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们可以将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未处理的对外债权视作公司剩余财产的一种形式,这些遗留债权便应归公司股东所有,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民事权利及义务受让的角度进行分析。虽然公司注销标志着法人人格消灭,但公司的债权是不会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的。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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