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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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减资来降低已存在的债务风险?

发布者:周哲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公司法 |2454人看过

问: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减资来降低已存在的债务风险?

答:NO.

 



2014年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已不必在短期内足额出资。一些股东为经营之便,在工商登记时便为公司设置了较高的注册资本金额。但这其中部分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会渐渐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当初雄心壮志设立的较高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也因此变成了一种负担。这时候,股东们可能会选择对公司进行减资,以期减少自己可能的债务负担。

而由于注册资本并未实际缴纳,很多股东会认为减资只是公司自己内部的事,只是将记载的认缴出资金额修改,不涉及公司实质的财务变动,所以无需像新《公司法》颁布前那样严格,只要顺利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便可高枕无忧。这种想法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司法实践,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认缴制并不代表股东的出资义务就此被免除。在新法背景下,股东虽未实际缴纳出资,但其认缴出资的行为事实上是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承诺,这种承诺会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合理的期待。因此,虽然股东未实际出资,公司的减资行为仍会影响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期待,所以减资仍旧需要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果公司掉以轻心,减资时未及时通知债权人,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一看最高院公报案例2018年第12期: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

案情简介

被告广力公司设立于20091月,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中被告丁一认缴额2000万元,实际出资400万元;被告丁炟焜认缴额500万元,实际出资100万元。

原告万丰公司与被告广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万丰公司向广力公司提供硅料,广力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合同订立后,万丰公司依约提供货物,而广力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

之后广力公司作出股东减资决定,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减少至500万元,丁炟焜、丁一持股比例不变。广力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未通知万丰公司,仅在当地报纸进行公告。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力公司支付原告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被告股东在公司减资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在明确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的同时,也明确应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注册资本既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的财产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负有诚信出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交易安全的责任,公司减资时对其债权人负有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评论

该案验证了文章开头的观点,即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通过免除股东认缴期满前未足额出资的部分的行为,虽然没有实质的资本减损,也应当被视作公司减资的一种形式,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这也是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的典型体现。

这也提醒了各位读者,对于公司资本变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公司的不当减资将会导致公司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而且这一责任是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的,无论身为股东占股比例大小。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做好关于公司减资风险的防范呢?其实很简单:首先,在出资时应当合理评估公司本身的规模以及与之匹配的资本价值,在企业设立之初便设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额;其次,公司如在经营过程中需进行减资变动,股东应当咨询律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义务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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