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梁慧律师
广东-佛山专职律师执业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常见法律风险,佛山医疗损害责任咨询律师

作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次举报


近年来,随着“颜值经济”的崛起,“颜值即正义”盛行,医美行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中国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整体消费能力的提升,国人对于医美消费的了解和需求正迅速崛起,创新技术亦不断助推市场热度,我国医美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274亿,相较2020年增长了15.0%,用户规模超过1800万。中信建投研报预测,2024年中国医美市场规模有望突破3000亿元,中长期看,仍有5倍以上的成长空间。

医美行业常见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医疗美容引起的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可以一并将多个就诊的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共同起诉。

而相关医疗美容机构也需要承担较大的证明责任,包括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案件相关的病历资料、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证据,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在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旦败诉,则机构将面临需要承担包括医疗费(医药费、就诊费、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赔偿责任。


美容诊所常见问题:

1. 术前沟通不充分、在美学上没有与孙某某达成一致,风险告知不充分。

2. 鉴定机构是参考术前某美容诊所对患者情况的描述、术后患者病历中对患者病情的描述,同时结合患者现在的情况综合评断认定某医疗诊所存在主要过错。

3.作为专业美容医疗机构的某医疗诊所,其留存的手术医疗病历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常见的医疗质量管理风险大致包括四类:

1.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美机构医务工作人员需要在诊疗活动中向消费者解释说明诊疗方式措施、术后症状发展、术后护理或者所面临的风险,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消费者仅需要对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即可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2.医疗技术未达标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美容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应达到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如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医疗美容诊疗的时间段来看,医疗技术未达标会对术前诊断、术中治疗、术后护理产生风险。在术前诊断阶段,可能会出现未进行必须检查的项目、填充药物及治疗药物选择失误、医疗器械选择错误等情形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在术中治疗阶段可能出现麻醉失误、过敏、手术过程中对其他器官造成损害、使用未被允许的医疗手段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术后护理阶段可能存在术后感染、护理不当导致的炎症、并发症等人身损害。

3.医疗用品缺陷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有缺陷的医疗用品即使用的医用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或者医疗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医疗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医美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意味着消费者不仅可以向产品生产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然而实践中,因医疗产品受到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基于便利性,倾向于向医疗机构求偿。

4.医疗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医美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医美机构病例资料的书写与管理不当等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梁慧律师 毕业于全国重点医科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与法学双学位,有医药行业从业经历,有医学+法学教育背景,学习法律十年以上,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执业以来,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为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梁慧律师,专利代理师,双证诉讼律师,理+工+医+法多学科教育背景,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与法学双学位,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7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