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病历导致无法鉴定 医院应担责
2017年2月27日,孟某因左下肢疼痛至A医院治疗,于当日下达病危通知书。22时10分,孟某被转送至B医院就诊。次日9时53分,孟某突发呼吸不畅、骤停,B医院进行抢救。21时孟某转至C医院就诊。3月2日,孟某死亡。3月3日,孟某遗体被火化。
此后,孟某家属到B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B医院未出示2月27日病历。
孟某家属主张B医院2月27日的急救行为存在过错。
案件审理中,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中心对B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上述二鉴定机构均表示,因缺少病历、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鉴定无法进行,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B医院未给孟某家属复印2月27日的病历,其解释明显违反病历管理规定。
因此,孟某家属对2月27日的急诊病历提出质疑是合理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推定B医院存在过错。
此外,法院查明,孟某从A医院出院之时,A医院已对患者作出初步诊断并提示家属患者病情危急,建议早期安排截肢手术。但患者入B医院之后,医方确实没有做进一步处理。此时应由B医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不作处置的行为与患者病情转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而,在B医院未能排除关联性的情形下,B医院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