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牛某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2016年3月21日因吸毒被柳林县巡特大队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6日经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柳林县某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 ||
辩护人 | 赵春杰,山西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柳检刑诉〔2022〕32号 | |
指 控 事 实 | 2021年6月9日晚上19时许,在柳林县宏盛聚德选煤厂内,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查岗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打,致高某某受伤,后经柳林县某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9月9日,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16万元,被害人高某某对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 ||
指控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
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 ||
判决理由 | 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牛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