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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深圳市XX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浩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深圳市XX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3民初1643号 原告:A,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乡路6号, 经营者:A, 原告A诉被告深圳市XX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A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A,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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