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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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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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小车抵押贷款 逾期未还 逾期利息年利率24%支付我方原告

发布者:陈家豪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6月8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程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程某向原告A公司借款76063元,借款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出借资金支付方式为原告A公司通过银行卡往被告程某指定的银行卡汇款54696元,余下21367元以现金方式交予被告程某,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还本付息;若被告程某逾期还款,除必须按本合同还款计划表规定金额向原告A公司偿付本息外,还须每日按借款本金的8‰向原告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被告程某归还实际全部债务之日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告程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视为被告程某违约,并视为合同提前到期,原告A公司可要求被告程某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和因提前还款而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A公司委托武汉某信息服务公司通过宝付账户汇款向被告程某支付54696元。同日,被告程某为担保其债务的偿还以将其所有的XX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B×××××)抵押给原告A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程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4696元,并支付利息683元;

二、被告程某向原告A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及支付方法:以54696元为基数(若有偿还则以实际欠款数为准),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8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A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程某提供抵押的XX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B×××××)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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