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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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4日|分类:公司法 |291人看过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确立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因此,应坚持慎用原则,严格限制适用情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公司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2、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的法人人格,具体情形主要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形骸化等;3、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具备上述要件才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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