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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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债的抵销的区别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297人看过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其特点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成立的担保物权,无须当事人签订留置合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限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留置权的成立,无须是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基于特定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一般应依据产生留置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债的抵销是依据《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而行使的权利,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抵销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的债务均以到期;4、双方债务均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才能行使抵销权。

  

  留置权和债的抵销很相似,都是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以债权抵销债务。但留置权是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为基本条件,并以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而抵销权是债权与债权之间的直接抵销,无须以占有动产为条件,且抵销应当在债权与债权的相同额度内进行。留置权则是以占有的动产价值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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