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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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342人看过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

  《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主要是在不动产之间的利用上的协调,涉及的内容诸如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权利的扩张、限制和容忍,或者有重叠,或者有交叉。但两者是不同的权利,其权利的属性是不同的。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它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的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

  

  二、产生的依据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不动产权利直接包含的内容;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的合同而产生的,是意定物权。

  

  三、主体要求不同

  

  相邻关系以不动产相邻为必要条件,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四、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相邻关系是以相邻不动产使用上的最低限度的相互配合和利用为限度,基于其所有权内容而生的效力扩张,其在行使权利时只要不造成相邻人的损失,通常是无偿使用;而地役权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对双方的土地更高限度的利用调节,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一般为有偿。

  

  五、对抗性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并且固定于或者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其地役负担并不因为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改变而改变,因此,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也就是说,它的对抗效力源于土地本身,无须其他形式;地役权因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只有经公示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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