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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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1233人看过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对某一事实应该由谁举证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着案件的胜诉败诉,因此也就成为诉讼代理律师争论的问题焦点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


为了进一步明确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是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除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外”,均应适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看,这里规定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即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应着重掌握以下内容: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不是由法官来分配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行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事实应当理解为要件事实,也就是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因涉及诉讼程序问题,通常情况下基本事实可以被理解为包括诉讼主体等事项的事实,但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涉及程序方面的事实,因此在理解上应当完全立足于实体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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