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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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共有财产的分割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1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条规定:“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份额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公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条司法解释根据物权法确立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则,解决了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债务人享有的共有财产权利,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在共有财产一方作为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应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00条规定了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应予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应予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及受偿均由管理人向债务人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主张分割债务人共有财产的份额,分出的财产份额并入债务人财产。

  

  在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原则上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或者共有人的约定来分割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但是如果因为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分割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设立重整与和解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制定与执行是避免破产的重要一环,这就需要管理人排除共有财产分割的阻碍,按照破产程序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促使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成功。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属《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应对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根据《物权法》第10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权的,参照本章规定。”据此,应对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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