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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金协会对银监会存管指引的全面解读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1229人看过

深圳市互金协会对银监会存管指引的全面解读

银监会近期出台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存管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规范,引导网贷行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存管指引是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的细化,以助推网贷业务尽快对接银行资金存管,使网贷资金获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实现网贷平台自身资金和客户资金分账管理。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存管指引的解读如下:
监管层定调资金存管模式
自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以来,网贷资金存管出现多种模式,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包括银行主导的存管模式、第三方支付存管模式、“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模式。三种存管模式主要特点如下:
1、银行主导的存管模式:商业银行向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具体包括账户开立、借记卡绑定、充值、提现、还款、查询、每日对账清算等服务,实现网贷平台自有资金账户、资金存管账户的分设管理和风险隔离。
2、第三方支付存管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同样包括账户开立、借记卡绑定、充值、提现等服务,但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是虚拟账户。
3、“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模式是统称,包含多种细分模式,关键区别在于账户体系的管理权归属。
根据存管指引,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能为网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银行主导的资金存管模式才是最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存管银行应独立承担客户资金监督责任,为网贷平台投资人和融资人分别开设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不得外包给网贷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公司。
不过,存管指引没有明确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为投资人、融资人提供支付服务,这可以改善支付体验,利于银行资金存管快速上线。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根据存管指引,存管银行对网贷资金负有监督责任,但不负责网贷平台的融资项目风险、虚假标的风险,不因网贷平台伪造数据而承担风险,不因存管银行身份而需要担保网贷交易及其它相关行为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不承诺投资人到期能获取本金和预期收益,投资人需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相对应,网贷平台则有义务保证投资人、融资人和融资项目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投资人资金来源的合规性,不存在故意隐瞒项目瑕疵的行为。如果网贷平台出现重大财务风险或重大诉讼风险,导致网贷平台用户遭受本息损失,网贷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存管指引免除了商业银行为投资人兜底的风险,将使商业银行更加积极主动承揽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存管指引还规范了网贷平台的宣传行为,避免商业银行为此遭受可能的声誉风险。根据存管指引,除非必要的信息披露,网贷平台不能对外宣传为其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更不能使用“托管”、“监管”等误导性词语。
强制性信息披露
根据存管指引,存管银行应该定期公开披露网贷平台资金存管报告,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存在强制性要求。资金存管报告至少提供以下信息:网络借贷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投资人和融资人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和成本,以及稍显敏感的信息包括网络借贷逾期率、不良率等。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成为强制性、常规性的工作内容,增加网贷平台运作的透明度,但也加大网贷平台之间的市场竞争。短期来看,网贷平台为提升市场竞争力,需要加强平台运营管理,增加风控、贷后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投入,增加平台运营成本。但是,网贷平台运营管理能力的提升有助于降低平台逾期率和不良率,减少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且平台透明度的提高有助于获得投资人信任,因此长期来看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加强有利于平台长远发展,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留必要的整改期
存管指引发布实施后保留六个月的整改期,在此期间网贷平台可以根据存管指引的要求,积极实施整改以达到相关业务规范。银行存管是网贷平台的重要合规要求,关系着网贷平台的生死存亡,存管指引的发布对整个网贷行业产生巨大震动,因此有必要保留一定时间的整改期,以便于网贷行业整体平缓过渡,维持国家和地方金融稳定。
全国网贷平台总数超过5500家,累计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平台2000多家,问题平台占网贷平台总数超过30%。现实情况中可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隐患平台,如果隐患平台和中小平台没能在整改期内对接银行资金存管,届时所有问题在同一时间点集中爆发,将可能引发一定程度的金融动荡,影响金融稳定大局。存管指引并未提及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不过需要得到监管层重视。
银行存管业务规范
存管指引对商业银行操作规范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妥善保管资金存管业务的账户信息、资金流水、交易数据、定期存管报告等资料,且保存年限须超过15年。年复一年积累的数据量是庞大而繁杂的,这对商业银行的数据存储、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商业银行或许需要采购数据处理设备以满足存管业务需要。
存管指引还约定,禁止商业银行在开展资金存管业务过程中向网贷平台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捆绑销售。这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有利于网贷平台降低运营成本,促进网贷行业更加规范经营。
未来监管趋势设想
根据指导意见对网络借贷的定义,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机构。现实环境中,网贷的业务性质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贷,却无需执行银行业的监管制度,比如提取法定存款准备金、维持资本充足率等制度,网贷行业存在监管套利空间。
未来,在指导意见、存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监督力度还会大幅提升,监管套利空间会逐步消失,可能的监管制度包括:第一,根据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监管部门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严惩虚假的、不准确的、误导性的、不及时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第二,对融资项目、融资余额实施管理,大额融资项目需要第三方担保机构参与,融资余额与注册资本维持一定比例;第三,逐步提高网贷行业的门槛,比如设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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