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
自评报告编写说明
注册地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拟申请整改验收的,应按照本说明编写《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提交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银监分局。初步验收合格的,该报告将向公众公示。除另有说明,报告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本期末”数据为申请整改验收前3个月内的月末或季末数据,自评报告应明确说明具体时点(时限)。
一、网贷机构基本情况
(一)治理架构描述。
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完整的股权架构图(如为法人股东,需延伸描述其法人股东的投资者,以此类推)、管理架构图,主要股东(持股或控制表决权5%及以上,如有股权代持情况请予以详细说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财务、风控、IT系统负责人等简介,并重点说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管有无传统金融机构管理岗位从业经历、任职时限、有无被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等,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如案件未完结未定性的,亦应说明),有无未执行完毕的大额(20万元及以上)民事诉讼或仲裁(如案件未完结的,亦应说明)。
(二)网贷业务主要模式及产品介绍。
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业务模式详细描述,平台运营的所有产品的业务基本流程、借款人及出借人来源、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等。
(三)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网站、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及APP上线日期、服务器所在地、分支机构情况、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结果等。
二、银行资金存管落实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是否与通过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并说明是否实际上线运营),合作的具体模式,新老项目资金存管情况,客户资金划转路径,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管理情况等。
三、整改事项完成情况
对照《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查指引表》逐一开展自评(随自评报告一并提交),并对以下事项重点说明:
(一)是否新发生违规业务: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要求发放或传达后,是否新发生违规业务。
(二)违规业务消化情况:对照整改通知书、《暂行办法》、57号文等,对违规业务(尤其是违反《暂行办法》十三条负面清单及限额要求的)逐一详细说明整改情况。
(三)是否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开展业务,存量合作业务转让或清偿情况。
(四)是否开展校园贷业务及整改情况。
(五)是否开展现金贷业务及整改情况。
(六)其他整改情况说明。
四、平台运营数据信息
表1.平台用户规模一览表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注册用户数(个,下同) | ||||||
个人 | ||||||
机构 | ||||||
活跃用户数(最近3月内有交易) | ||||||
个人 | ||||||
机构 | ||||||
当前有待收余额的出借人数量及金额 | 个数 | 金额 | 个数 | 金额 | 个数 | 金额 |
个人 | ||||||
机构 | ||||||
当前有待偿余额的借款人数量及金额 | 个数 | 金额 | 个数 | 金额 | 个数 | 金额 |
个人 | ||||||
机构 | ||||||
表2.个人出借人年龄结构表(单位:人)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
30岁(含)以下 | ||||||
30-45岁(含) | ||||||
45-60岁(含) | ||||||
60岁以上 | ||||||
表3.平台业务收入、支出主要构成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平台业务收入总额 | |||
其中: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类费用总额 | |||
向出借人收取入的各类费用总额 | |||
其他网贷业务相关收入 |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支出总额 | |||
其中:支付给各类合作方的费用 | |||
支付给出借人的各类收益补贴、活动奖励(含实物奖励折算) | |||
其他广告及宣传推广支出 | |||
其他网贷业务相关支出 |
表4.平台累计撮合借贷规模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累计撮合成交借款项目总金额(不含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 | |||
累计撮合成交借款项目总笔数 | |||
每笔平均借款金额(累计撮合成交借款项目总金额/对应累计撮合成交借款项目总笔数) | |||
个人每笔平均借款金额 | |||
机构每笔平均借款金额 |
表5.平台线下业务情况
项目 |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分支机构、线下门店数量(个) | |||
线下交易形成的出借余额(本金) |
注:1、如有分支机构、线下门店,应分别具体说明所从事的业务内容。
2、线下交易包括未通过互联网平台而是以线下方式完成的撮合交易,以及直接或间接在线下获取出借人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的撮合交易。
表6.平台借款人融资成本情况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平台撮合未偿还借款项目的最高利率 | |||
平台撮合未偿还借款项目的最低利率 | |||
平台撮合未偿还借款项目的平均利率(未偿还借款项目利率之和/对应借款项目笔数) | |||
平台撮合未偿还借款项目的最高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率(将利息、平台及其合作方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类费用均计算在内,下同) | |||
平台撮合未偿还借款项目的最低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率 | |||
平台借款人最近一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罚息及其他各项融资费用总金额(含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 |
表7.平台出借人出借回报情况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未偿还借款项目出借人的最高约定年化收益率 | |||
未偿还借款项目出借人的最低约定年化收益率 | |||
未偿还借款项目出借人的平均约定年化收益率(未收回借款的收益率之和/对应借款笔数) | |||
出借人最近一年度实际从平台收到的出借收益总金额 |
表8.平台撮合资金投向分布情况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借款余额(本金) | 占比(%) | 借款余额(本金) | 占比(%) | 借款余额(本金) | 占比(%) | |
大型企业 | ||||||
中小微企业 | ||||||
个体工商户 | ||||||
三农 | ||||||
个人消费 | ||||||
其中:在校学生借款 | ||||||
用于购房 | ||||||
用于购车 | ||||||
用于购买股票、期货 | ||||||
其他无指定用途借款 | ||||||
表9.借款按担保方式分布情况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借款余额 | 占比(%) | 借款余额 | 占比(%) | 借款余额 | 占比(%) | |
纯信用借款 | ||||||
保证担保借款 | ||||||
其中:信用保证保险借款 | ||||||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借款 | ||||||
其他第三方保证担保借款 | ||||||
附担保物借款 | ||||||
其中:抵押借款 | ||||||
质押借款 | ||||||
合计 | ||||||
注:如果有多重担保的情况,以担保效力最高的担保方式作为划分依据。
表10.未偿还借款到期期限分布情况
借款余额 | 占比(%) | |
1个月以内到期(含1个月) | ||
1-3个月到期(含3个月) | ||
3-6个月到期(含6个月) | ||
6-12个月到期(含12个月) | ||
1-2年(含2年)到期 | ||
2-3年(含3年)到期 | ||
3年以上到期 | ||
合 计 |
表11.平台前十大客户借款情况
客户名称 |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实际借款本金 | 未偿还本金占 | 实际借款本金 | 未偿还本金占全部借款本金余额比例(%) | 实际借款本金 | 未偿还本金占全部借款本金余额比例(%) | |
备注:因公开需要,客户名称可脱敏处理,网贷机构需将未脱敏处理的前十大借款人借款合同作为附件提交监管部门,附件不随自评报告公开。
表12.平台最近三个月满标时间情况
(20**年**月) | (20**年**月) | (20**年**月) | |
平均满标用时(天)(当月撮合成交项目募集时长总和/对应项目笔数) |
五、风险控制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制定了内部监督机制、重大事件报告机制、风险应急预案,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与监管部门对接汇报重大风险情况,是否指定专人监控平台借款期限错配情况、逾期情况,是否在系统中设定逾期警戒线,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客户资金、账户信息,是否建立了合规有效的逾期借款项目管理制度等。
表13.平台撮合交易中逾期借款情况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平台撮合的逾期借款本金余额 | |||
逾期借款余额对应借款笔数 | |||
逾期借款每笔平均借款余额 | |||
个人每笔平均借款余额 | |||
机构每笔平均借款余额 |
表14.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借款中,本金全部或部分逾期1天及以上情况
逾期1-30天 | 逾期31-89天 | 逾期90天及以上 | 合计 | |
信用借款 | ||||
保证借款 | ||||
抵押借款 | ||||
质押借款 | ||||
合计 |
注:1.分期还款交易,某期本金发生逾期,该笔交易全部未偿还本金均计入逾期借款。2.如果有多重担保的情况,担保效力最高的担保方式作为划分依据,下同。
表15.平台撮合交易的未偿还借款中,利息逾期1天及以上
但本金未逾期的借款(本金)情况
逾期1-30天 | 逾期31-89天 | 逾期90天及以上 | 合计 | |
信用借款 | ||||
保证借款 | ||||
抵押借款 | ||||
质押借款 | ||||
合计 |
表16.逾期率及90天以上逾期率
项目 | 期末数 | 2017年6月末数 |
逾期金额(注1) | ||
逾期金额对应借款笔数 | ||
逾期率(注2) | ||
逾期90天以上金额(注3) | ||
逾期90天以上借款笔数 | ||
逾期90天以上比率(注4) |
注1:逾期金额=本金部分或全部逾期1天及以上的借款本金合计金额+利息逾期1
天及以上、但本金未逾期的借款本金合计金额。逾期已收回的不计入。
注2:逾期率=逾期金额/全部未偿还借款本金余额。
注3:逾期90天以上金额,指逾期金额中逾期90天(含)以上的余额。逾期90天
以上已收回的不计入。
注4:逾期90天以上比率=逾期90天以上金额/全部待偿还借款余额(本金)。
表17.平台代偿情况
2017年6月末数 | 期间增加 | 期间追回 | 本期末数 | |
累计代偿金额(扣除己追偿部分,下同) | ||||
累计代偿笔数 |
注:1.代偿指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等原因,由第三方(网贷机构或其合作方、关联方)代为偿还。
2.期间增加与期间追回指的是2017年6月末至本期末时间段内增加与追回金额。
表18.平台撮合借款流动性情况
本期末 | 2017年6月末 | 2017年末 | |
期限错配余额 | |||
涉及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对接债权转让标的余额 |
六、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及管理
(一)对于借款人,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五个不得”行为;是否建立借后跟踪工作机制保障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出借人做好信息披露;是否建立防欺诈机制,有效监控资金不被侵吞挪用等。
(二)对于出借人,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出借人基本情况;对出借人是否建立了科学有效的尽职评估与分类管理制度;是否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是否充分披露确保出借人及时了解出借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追偿情况、借贷合同等电子(或纸质)文本是否交予合同签订方等。
七、主要业务合作方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导流合作方,借款项目介绍合作方,第三方融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合作方,电子数据存证合作方,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合作方的名称、注册地、经营地、相关业务资质,以及主要合作内容等。
表19.平台及其合作方收取费用情况
费用名称 | 收取主体 (网贷平台或合作方名称) | 收取对象 | 收取金额/比例 | 收取方式 (何时一次收取或何时分期收取) |
网贷机构应当同时说明:过去及当前是否存在从借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各类费用、具有担保性质的款项情况;如存在相关情形,应说明是否停止、何时停止;以及平台设定的逾期借款的利息、违约金、罚息以及其他费用等收取规则等。
八、关联方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关联方清单(并提供关联关系图);关联方有无参与借款,有无参与平台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业务等;关联方是否存在推荐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资金存管、合同存证服务、资金划转、占用资产等情况。每项内容至少应包括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内容、规模、定价与收费等。
九、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相关承诺(根据自身实际意愿提交,不作硬性要求)
主要内容为:网贷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整改验收合格、获得备案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