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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 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43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

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990年6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申民字(90)第49号“关于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纠纷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我院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法(行)函〔1989〕63号复函的规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二、你院请示的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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