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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 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708人看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

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96号)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济环字〔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卫生部同意,函复如下:

     
一、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医疗废物的范围和种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废物名录已经作出规定。

     
国务院2003616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了实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于199814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名录列举的第一类危险废物即为医院临床废物(HW01,并明确指出该类废物是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二、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国务院200014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该条例第27条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该条例第43条规定,对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销毁而未进行销毁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1010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等五个类别,并列举了六种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其中,第1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1.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第6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6.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该目录还特别说明: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根据以上规定,对用于人体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不论是否剪除针头,均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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