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413人看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12月22日劳办发〔1997〕115号)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甬劳法〔1997〕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工伤认定的依据问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工伤范围及其工伤认定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此规定是目前规范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工作的依据。

  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