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607人看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