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7〕422号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9日|分类:税务 |457人看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7〕4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储粮总公司明确临储粮拍卖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宜的请示》(内国税发〔2017〕71号)收悉。由于部分国家临储粮的拍卖成交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承担国家临储粮任务并直接承贷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库存成本,无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的规定,按库存成本金额给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销售国家临储粮(含大豆,下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储粮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批复规定执行。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9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