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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版权局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6日|分类:知识产权 |289人看过

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版权局                                    (国权办[2004]19号)

 
海南省版权局:
 
  琼权发〔20042号文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20031218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联〔200319号),明令禁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开发和传播其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的行为。
 
  根据你局请示反映的情况,网吧下载外挂程序并向顾客提供,或者明知下载外挂程序系顾客利用网吧服务器分配的空间所为,却不制止并继续向他人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六)、(七)禁止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网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显示器提供的外挂程序非其下载,且确不知情的,应当删除下载的外挂程序。拒不删除的,可以故意侵权论处。
 
  以上答复,供参考。
 
  附件:海南省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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