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8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4日|分类:知识产权 |472人看过

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80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12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12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1211日至19871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12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1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