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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自行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8日|分类:工程建筑 |526人看过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自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
     (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弄虚作假或报送备案材料有遗漏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其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九条 一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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